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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观点丨沈桂萍:民族国家建设视域下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以中西比较的视角


民族国家建设视域下的中华民族

共同体建设

——以中西比较的视角


沈桂萍

浙江大学国家制度研究院研究员

【提要】中华民族作为一个具有共同历史文化的民族实体在近代基本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华民族成为“国家民族”,由历史文化共同体发展为政治共同体。新中国的民族国家建设,政治上以各民族共同当家作主和民族区域自治为主要方式,经济上以共同富裕为目标、以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为主要手段,文化上以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引领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传承保护各民族优秀文化为基本路径,既建设“全民一体”的中华民族,也建设内部文化结构“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这种路径与西方国家近现代民族国家建设路径有所不同。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注重把握“统”与“分”、“同”与“异”、“多元”与“一体”的关系。

【关键词】民族国家;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研究专项“网络空间统一战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21VMZ008)、浙江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思想研究”(581080*17222022201)阶段性成果。从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提出“积极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到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提出“不断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命题以来,我国学术界关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内涵、属性以及中华民族与国家关系等方面的理论探讨越来越深入。通过多学科多维度研究,学界总体倾向于认为,中华民族共同体与“中华民族”的内涵同义,中华民族的涵义超出了“民族学”意义上的“文化民族”的涵义,是国家形态的民族共同体,既是历史文化共同体,也是政治社会共同体。作为历史文化共同体,中华民族在文化群体结构上具有“多元一体”属性,而作为政治社会共同体,中华民族具有“全民一体”的命运共同体属性。中华民族概念诞生于1900年前后,是大清王朝被推翻后构建的现代中国的国家民族身份,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历程是在民族国家建设成为世界范围普遍现象的过程中进行的,与世界其他国家特别是西欧民族国家建设既有共同性,也有根植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和民族文化结构的自我创造,体现出社会主义国家“以人民为中心”的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突出特点。
一、中西方建设民族国家的历史路径不同民族国家(Nation-state)是近代西欧各国推翻王朝国家过程中探索的一种国家形态,是伴随资产阶级革命或民族独立运动建立起来的现代国家形态,并从欧洲逐渐向全球扩展。各国建设“民族国家”普遍面临着把不同语言文化共同体整合到统一的民族国家体系中的共同任务。列宁认为:“民族国家对于整个西欧,甚至对于整个文明世界,都是资本主义时期典型的正常的国家形式。”[1](P.225)在英法德等西方国家,以“民族”建构现代国家,一方面通过推行“主权在民”观念,把国家权力由“君主”转向“国民”(people),实现资产阶级作为代表,支配社会利益的地位。另一方面,国家通过强化共同法律制度、共同历史文化记忆、共有国家符号等,给全体国民建构了共同遵守的法律制度、意识形态以及共同语言文字基础上的共同文化,塑造了国家民族的集体文化。学界普遍认为,“nation”与人民(德文:Volk;法语:peuple)几乎同时进入现代政治学的词汇表,它所指的是理想化的“人民或公民共同体”,而“国家”(state)则是这个群体自我实现的目标或工具。以英法为代表的西欧民族国家建设,是以境内某个占人口多数的具有共同历史文化的人们共同体为主体,进行国家法律制度、文化教育和经济生活一体化整合,也就是“同质化”。在19世纪,主张“同质化”在西方政治学界是主流观点,比如黑格尔就认为,少数族群(ethnic group)①被民族国家同化是历史必然要求[2]。J.S.密尔在1861年也指出,“一个民族合并和被吸收到另一民族是可能的,并且当它原来是一个低等的和较落后种族的时候,这种吸收对它就大大有利”[3](P.224-225)。英国历史学家、政治学家埃里克·霍布斯鲍姆(Eric Hobsbawm)认为,并不是民族创造了国家和民族主义,而是国家和民族主义创造了民族[4]。盖尔纳也认为,“是民族主义创造了民族,而不是相反”[5](P.73)。这些“同质化”观点在英法民族国家创建过程中都可以得到证明。以法兰西国家创建为例,1789年法国大革命创造的法兰西共和国,通过法律制度、选举政治、兵役制、法语教育等政治社会生活的一体化,把原来处于边缘地带的布列塔尼人、科西嘉人、马赛人等都整合到一个共同政治体系中,这些群体在历史上可能有不同的族源,讲不同的方言,也曾经被不同的领主统治过,但在“共和国”的创建过程中,他们当中产生新的“民族国家”(Nation-state)的政治与文化认同,即对法兰西“民族”的认同,法国的形成催生了法兰西民族[6]。经过1789年到20世纪初100多年的国家整合,一个政治共同体和文化共同体的法兰西民族形成了。1913年俄国十月革命前夕,斯大林考察欧洲民族国家创建的特点,认为“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7](P.64)。2003年郝时远先生发表三篇文章,论证了斯大林关于民族的“四要素”定义,是“民族国家形成后体现在国家层面的民族,而不是其他类型的民族”[8]。西欧英法等国通过构建国家层面上的语言、意识形态和法律共同体,配合资本一体化的经济整合,推动全体国人对国家法律制度一体性遵循的民族国家建构模式,经由20世纪两次世界大战血与火的洗礼,实现了民族国家内全体国民以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共同语言文字、共同文化基础上的命运共同体认同,这是西欧民族国家建设的最大成就。但这种忽视甚至无视少数族群语言文化差异性的“同质化”,在实践后果上,往往衍生出少数族群文化边缘化和个体发展弱势化。比如世世代代生活在德国东部的索布人,19世纪末约有15万人讲索布语,到2004年德国政府开始保护索布文化时会讲索布语的人已下降到5万。[9]一直以来,生活在西方民族国家境内的许多少数族群通过各种形式进行抗争,有些抗争带有分离主义和泛民族主义倾向,如法国的布列塔尼运动、科西嘉运动,西班牙的加泰罗尼亚、巴斯克民族主义运动等[10],以“资本”主导社会资源的民族国家建设中,政府对少数族群的保护总体上是软弱无力的,少数族群整体上是“自生自灭”的。在北美,17、18世纪的美国、加拿大的国家建构,出现了白种人对土著印第安人的血腥屠杀、甚至种族灭绝的情况。比如美国,1492年白人殖民者到来之前,美国估计有500万印第安人。在19世纪的近百年时间里,美国军队通过西进运动,侵占了印第安人几百万平方公里土地,把印第安人由这块土地的主人变成了“原住民”,到1900年,全美一度印第安人不足25万。[11]截至今天,生活在全美200多个印第安保留地的印第安人仍没有摆脱相对落后的生产生活方式。再比如加拿大,从1863年到1998年前后,超过15万名土著儿童被强迫安置在政府资助的基督宗教教会举办的印第安人寄宿学校。2015年加拿大发布的《真相与和解》显示,印第安人寄宿学校实施系统的“文化灭绝”,2021年5月,加拿大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确认大约4100余名土著儿童在加拿大寄宿学校中死去。[12]与西欧国家近代以来放任少数族群“自生自灭”的民族国家构建和美国加拿大毁灭原住民家园的国家建设不同,中国共产党人领导的中国式现代民族国家创建是以各族同胞平等联合,投身中国革命,共同缔造社会主义新中国为路径的。中国共产党自从走上中国政治舞台以来,以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联合思想为指导,逐步探索建设平等联合团结友爱的“中华民族大家庭”。1939年毛泽东在《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一文中,以“中华民族”为标题,指出“中国是一个由多数民族结合而成的拥有广大人口的国家”“他们赞成平等的联合,而不赞成互相压迫”[13](P.622-623)。这种各民族“平等联合”观,是中国共产党人“民族观”的集中体现。在抗日战争后期中国共产党人逐步探索了民族区域自治等落实各民族平等联合、共同当家作主的思想,为新中国成立后建设民族平等团结自治发展的“中华民族大家庭”打下基础。一般认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开辟了现代中国从王朝国家向现代民族国家的革命性转型,这种转型是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以中华各族儿女平等联合,对外获得中华民族独立、对内获得各族儿女解放,各族儿女共同缔造社会主义新中国为主要表现的。“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中华民族与国家有机地结合在了一起,使中华民族具有了国家的形式。中华民族也因此完成了自己的构建,成为一个与欧美及世界上其他民族国家中与国家结合在一起的民族同样的国家民族”[14]。各族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新中国国家建设的突出特色,具有新中国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中华民族大家庭”是各族人民共同的国家民族身份,“中华民族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民族,成为跻身于民族—国家时代世界民族之林的唯一代表”[15]。各族儿女缔造新中国的历程,也同步开启了共同建设中华民族大家庭内的各民族的历程②。这与近现代西方国家创建过程中,少数族群边缘化甚至被同化的历史路径完全不同。二、当代中西方民族国家内部“民族关系”法律保护不同虽然欧美近现代“民族国家”建设,以某一历史文化族群为主,以“主权在民”为主要特征,但是世界各国普遍具有语言文化多样性的历史文化族群。欧美西方民族国家的少数族群大体可以分为三类:原住民如印第安人,少数民族如西班牙的加泰罗尼亚人、巴斯克人,以及移民族群。比如今天的法兰西民族由高卢人、阿尔萨斯人、布列塔尼人、科西嘉人、佛拉芒人、巴斯克人等族群构成。除高卢人外,其他少数族群大约占人口总数7.9%。此外还有移民族群650万,占法国人口总数10%左右[16]。西方国家对国内族群关系主要采取建构“一视同仁”“一律平等”的公民关系,这与我国的民族关系建设有所不同。(一)西方国家法律保障各族群的个体公民权利,建设公民国家进入20世纪以来,欧美的民族国家建设,已经由早期的政治文化同质化建设转向了公民国家建设[17]。构建公民身份(civil—building)是西方现代民族国家建设的重要特点。英国社会学家T·H·马歇尔(Thomas Humphrey Marshall)是西方现代学术史上第一个对“公民身份”概念做出系统阐释的人。他在《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中把公民身份划分为公民的、政治的和社会的三大要素:“公民的要素(civil element)由个人自由所必需的权利组成:包括人身自由,言论、思想和信仰自由,拥有财产和订立有效契约的权利以及司法权利(right to justice)”,“与公民权利最直接相关的机构是法院”;政治的要素(political element)是“公民作为政治权利实体的成员或这个实体的选举者,参与行使政治权力的权利。与其对应的机构是国会和地方议会”;社会的要素(social element)是“从某种程度的经济福利与安全到充分享有社会遗产并依据社会通行标准享受文明生活的权利等一系列权利”,“与这一要素紧密相连的机构是教育体制和社会公共服务体系”。[18](P.8)他依据英国经验认为,“18世纪产生出公民权利的同时也产生了民族意识,形成一种爱国主义的民族主义,成为把社会分散的个体凝结成政治共同体的团结纽带,而19世纪发展出来的政治权利使代表权转向个体层面,首次催生出公民共同拥有社会遗产的感觉”,“社会权利是国家公民地位转变的象征,是民族—国家建设完成的标志”[19]。在西方现代公民国家建设过程中,一元性国民身份及其法律保障制度,成为实现全体国人对国家认同的重要制度支撑,因此德国著名学者哈贝马斯把它概括为“法的共同体”,我国有学者把当代西方国家概括为“公民国家”[17]。这种“公民国家”建设的重要特点,就是不对国内语言文化群体进行“民族识别”。由于西方大多数国家没有对公民进行法律和政策层面的“民族识别”,公民关系是基本法律关系,少数族群包括美国的土著、欧洲各国少数族群和移民族裔等,都没有进行民族身份的法律承认,没有涉及民族平等的法律规定,各种政治集团也就没有条件以族群为依据进行政治斗争,冲击甚至解构国家的公民政治秩序。(二)中国法律既保障各族人民的公民权,也保障各民族权利,建设“中华民族大家庭”与西方大多数国家法律层面只承认个体“公民权”,不承认少数族群群体法律权利不同,中国各民族同胞平等联合缔造的新中国,在性质上是社会主义国家,在文化民族构成上是“多民族国家”。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把传统生产方式、族源、语言和风俗习惯等方面有着一致性的人们共同体识别为56个民族,除汉族以外的55个民族由于人口相对较少,习惯上称为“少数民族”。国家立法承认和保障“少数民族权利”,强调各民族平等团结,建设“团结友爱的中华民族大家庭”。毛泽东曾经指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那一天起,中国各民族就开始团结成为友爱合作的大家庭”[20](P.2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21]这就是中国式的中华民族大家庭建设的基本模式。这种中华民族大家庭建设,既强调各族人民一律平等,也强调各民族一律平等,既保障全体公民一律平等,也保障各民族一律平等,更突出强调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保障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发展,既建设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人民共同体,也建设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中华民族大家庭”共同体。这与西方民族国家普遍强调公民一律平等,构建公民身份认同的国家建设有所不同。学者郝时远认为,“‘中华民族大家庭’概念的解读,不仅超越了西方国民成分单一性的‘一族一国’观念,也超越了前苏联缺失‘国家-民族’的多‘民族-国家’联盟的实践。”[15](三)中国实行国家集中统一下的民族区域自治与西方基于族群因素的地域自治有所不同中国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21]从新中国成立到2003年,我国建立了155个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包括5个省级自治区,30个地市级自治州(盟),120个自治县(旗),还有1000多个民族乡。[22]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最大的特点是“两个结合”,即国家集中统一与民族区域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23],“两个结合”贯穿民族区域自治实践过程。与中国立法保护少数民族自治权利有所不同,许多西方国家设计了类似中国基于民族相对聚居的区域自治。比如各种类型的联邦制(英国的苏格兰、北爱尔兰和威尔士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再比如单一制国家体制下的区域自治(包括芬兰的奥兰自治省、意大利的5个自治区、西班牙的17个自治区等)。还有美国、加拿大的数量庞大的原住民保留地,广义上可划入区域自治的范畴。但是西方国家区域自治制度的设计不考虑族群因素。尽管多数自治区域都是某一族群传统聚居地,但自治主体是区域内全体公民,不是某一单一族群。纵观西方许多国家的区域自治,如果国家对自治地方缺乏强有力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整合,区域自治地方可能出现与其他地区经济社会联动发展程度低的情况,甚至出现严重脱节以至于衍生出分裂分离倾向。比如美国约200多处地处偏远地方的印第安人保留地,像是美国社会的“飞地”。再比如西班牙的十七个区域自治地方,曾经发生过相对贫困的巴斯克地区和相对富裕的加泰罗尼亚地区都试图脱离中央独立建国的情况。(四)中国通过政策手段扶持发展民族地区经济,推动各地区联动发展进步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在落实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同时,特别重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与其他地方经济社会联动发展。由于地理、历史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国大部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在推进各民族同胞共同融入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运用社会主义国家“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采取了财政补贴、对口援助、精准扶贫、兴边富民、生态保护等多种措施,帮助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各族同胞加快发展。比如1952年至2012年,中央财政对西藏安排各项补助达4543.4亿元,占西藏地方财政成立以来累计支出的96%。[24]1994年至2001年,中央直接投资西藏建设了62项工程,总投资48.6亿元,15个对口支援西藏单位投入31.6亿元,无偿援建716个项目。[25]由于国家的大力扶持,过去几十年来西藏、新疆等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各项事业快速发展,不仅带动中华民族大家庭各族同胞摆脱了贫困,大踏步赶上全国平均水平,推动了各民族共同走向现代化,而且带动中华民族大家庭内各族同胞走出家乡,在全国各地务工经商,日益深化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经济社会共同体关系。“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小康社会,一个民族也不能少”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巨大优势,为世界其他国家保护少数民族发展权利提供了重要的中国经验。与此不同,西方民族国家在性质上是资本主义国家,资本力量在国家资源整合中发挥绝对主导作用,社会财富两极分化十分突出,政府在动员国家资源扶持弱势族群方面既缺乏法律手段,更缺乏行政能力。西方国家口中喊出来的少数族群“人权保护”话语,实际上就是“权利平等”“禁止歧视”的原则。虽然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采取了针对黑人和印第安人的“肯定性行动”方案,试图改善少数族群边缘化的现状,但种族偏见和少数族群弱势化,仍然是美国社会不争的事实。加上近代西方国家创建历程充满了对少数族群的歧视和同化,所以,在许多西方国家,很多少数族群不愿意在公共生活中暴露自己的族群身份。由于上述两方面原因,很多国家少数族群语言文化在走向现代化历程中“自生自灭”。(五)中国通过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建设各民族文化“多元一体”的中华文化,与西方国家的“多元文化自治”有所不同20世纪60年代后,随着移民族群越来越多地进入西方国家,西方国家开始把十九世纪在政治生活中流行的“族群文化自治理论”④,逐步引入到政治实践中。即“族群是一群与土地没有关联的语言文化联合会”,只有文化习俗方面的共同体属性,没有政治共同体属性,国家鼓励这样的文化共同体在民间民俗层面开展文化传承活动。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许多西方国家实施了所谓多元文化政策,主要表现为政府对少数族群文化采取放任民间社团自主传承的政策。比如瑞典1975年宣布实施多元文化政策,少数族群可以以文化社团的名义,向政府的文化部门申请传承传统文化的项目经费,用这些经费开展传统语言文化习俗的宣传教育展示等活动,甚至可以建立富有特色的文化社区。民间化、民俗化是西方国家对少数民族文化传承发展的主要态度,可能就是我国学者概括的“民族问题文化化”[26]。但是这种多元文化在实践导向上,也暴露出主流社会对外来移民族群和移民文化的隐形排斥,甚至对移民族群公民权的抵制。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伊斯兰文化逐渐在欧洲大陆以民间方式发展,穆斯林文化逐渐嵌入到基督教社会中。这种嵌入“并不是欧洲国家主流社会的组成部分,而是一个与欧洲国家的主流社会分裂的、并行的‘平行社会’”[27]。随着文化、宗教异质性群体大量进入西方社会,不同文化群体之间的社会团结出现了裂痕。比如,随着穆斯林文化在民间社会蓬勃发展,涉及伊斯兰教的暴力恐怖事件在英国、法国、德国等国相继出现,欧洲各国实施的放任性的多元文化政策遭遇社会分裂的挑战。美国学者亨廷顿(Samuel P.Huntington)2004年发表的《我们是谁──挑战美国的民族认同》,引用苏联解体的案例论证在缺乏人种、民族和文化共性的情况下,意识形态的黏合力是弱的,他提出重塑美国特性、强化国民共有文化价值观,以此凝聚国民团结。[28]但这种“新思维”背后的理论逻辑是文明冲突论,“文明冲突论”的极化表现就是今天欧美各国出现的民粹主义思潮,在美国特朗普任职时期演化为社会持续对立的族群关系和甚嚣尘上的白人种族主义,撕裂美国社会。可见,西方国家放任不同族群自主传承文化,国家在推动不同族群文化之间交流互鉴方面采取的“不作为”态度,实践效果上导致欧美各国社会文化价值越来越呈现多元化倾向,文化多元背后隐含着社会分裂,我们认为这也是西方近年来族群关系频频出现问题的原因之一。与西方国家放任民间族群社团自主传承传统文化的方式不同,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文化建设有两个特点。一是建设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指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二是通过立法和政策保护传承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化。国家立法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除了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为少数民族同胞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创造条件,还帮助壮族、布依族、苗族、侗族、哈尼族、黎族等10个少数民族创制了拉丁字母的拼音文字。国家陆续在一些民族地区建立了民族语授课中小学,大学也建立了相应的民族语言文化专业,如中央民族大学有维吾尔语言文学、蒙古语言文学、朝鲜语言文学、藏缅语族语言文学等专业。在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方面,国家成立了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小组和办公室,对少数民族古籍进行挖掘、整理、保护,已搜集少数民族古籍数百万种,整理11万余种;《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第一、二批已收录少数民族古籍377种;设立了少数民族三大英雄史诗《格萨尔》《江格尔》《玛纳斯》专门工作机构,收集整理和翻译展示。政府投入大量经费,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维吾尔族的“十二木卡姆”说唱艺术、蒙古长调、侗族大歌等都在国内外广为传唱。特别是国家推行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建设③,使得我国55个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在现代化浪潮中得到较好保护。中国保护传承发展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组成部分,这种文化建设是国家战略,不是民间自发行为。国家既强调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遗产的保护,也强调以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指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各民族传统文化创造性转换和创新性发展,推动各民族文化交融互鉴,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比如,既尊重少数民族学习掌握本民族语言的自由,也保障少数民族公民学习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既有效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也鼓励移风易俗。从而在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方面比较好地把握了“统”与“分”的平衡。综上所述,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特色民族国家建设的制度政策实践,最突出的特点是以“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民族结构为依据,一方面强调国家集中统一,各民族一律平等;另一方面,对公民的“民族身份”进行识别,法律上确认少数民族政治文化权利,实行国家集中统一领导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扶持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确保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与全国一道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在文化建设上强调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民族传统文化传承保护和创新性发展的引领。在社会层面,党和政府广泛开展“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教育,对于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发挥了积极作用。以国家集中统一领导下的民族区域自治为原则的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制度设计,以各民族共同走向现代化为目标的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发展政策,以及以建设“中华民族大家庭”为目标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事业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重要路径。这种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全民一体”和内部结构“多元一体”的建设模式,最大成就是确保经济社会相对落后的偏远民族地区和发达地区同步实现小康社会,从而凝聚起各族同胞共同奋斗的磅礴力量,推动中华民族走向繁荣富强的新时代。三、新时代构建中国特色的“中华民族共同体”话语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移民在世界各国的流动日益广泛而深入,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着把诸如语言、文化、种族、宗教等族群共同体整合到统一的民族国家中的任务,全球化使民族国家建设再度获得世界各国普遍重视。近年来许多中外学者表达了对全球化时代“民族国家”命运的忧虑,比如亨廷顿的“我们是谁”,揭示了美国“民族国家”建设面对的民族文化多样性的挑战[28]。我国学者陈建樾认为虽然美国建设美利坚公民共同体,但种族观念和种族偏见现在是而且将继续是美国生活中的事实,美利坚国族的整合还远未完成。[29]韦平分析了2001年以来英国社会推出的“共同体凝聚”政策,认为这种凝聚政策主要是英国公民身份认同,但共同价值观认同还比较模糊。[30]有些学者在总结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解体教训时,认为正是西方的“民族国家”叙事衍生出的所谓“民族自决权”话语,颠覆了这些社会主义多民族国家。[31]解体后新诞生的俄罗斯等国家纷纷取消民族成份,强调全体公民一律平等,与西方主导的“民族国家”话语叙事对接,重构俄罗斯“民族国家”话语,俄罗斯民族学研究逐步从传统的苏联民族学术话语体系“转向构建俄罗斯联邦国家建设进程的公民民族概念学术话语体系”[32]。进入21世纪,受苏东社会主义国家解体和世界范围“民族主义”思潮影响,我国局部出现了狭隘民族主义思潮,特别是“疆独”“藏独”等分裂势力,在意识形态领域进行“去中国化”“去中华民族化”的话语建构,这些思潮多多少少对中华民族的团结统一产生消极影响。与此同时,实践层面,改革开放以来伴随各族同胞越来越广泛在全国各地参观学习、务工经商、居住生活,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各族同胞在广泛的领域里交往交流交融,各民族“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命运共同体日益巩固和深化。这一客观现象亟需理论界给予总结和升华。学者们逐渐认识到,“一个成熟的民族国家必须建立国家民族的意识,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国家民族认同,如中华民族认同”[33]。在这一时代背景下,20世纪80年代末期,费孝通先生提出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理论,这一理论把我国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史与各民族共同缔造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历史连接起来。这种“中华民族‘多元一体’”话语叙事很快得到学界的普遍认同。之后中国政治学和民族学、社会学等领域都有学者纷纷发表文章,进一步阐释“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使之逐渐成为主流学术话语,成为回击西方中心主义主导的“民族国家”叙事的重要理论武器。面对纷繁复杂的国内外形势,特别是面对民族意识形态领域的各种主张,2014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站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吸收学术界关于“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理论的学术成果,提出了中国共产党民族工作战略中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共同体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5000多年的中国历史上,有很多古代民族走上中国历史舞台,这些古代民族经过诞育分化,成为今天56个民族。历史演进的这一特点,造就今天56个民族地域分布上交错杂居、经济上相互依存、文化上兼收并蓄、情感上相互亲近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多元一体。[34]中华民族与各民族的关系,形象地说,就是一个家庭与家庭成员的关系,各民族是构成中华民族的成分,是中华民族繁荣发展的要素和动力,中华民族的“一体”是历史发展的主线,是中华民族繁荣进步的方向。这种“中华民族共同体”话语起点是“多民族”,落点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既反映了各民族文化习俗的差异性,也揭示了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共同性日益增多的历史趋势,是“多民族国家”话语在新时代的重大创新。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正式提出“中华民族共同体”话语后,学界关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学理阐释大体形成两种主张,一种观点倾向于将中华民族共同体定位在政治学话语中的“国族”,强调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政治共同体”属性[35],主张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重点放到“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共同体建设。另一种观点倾向于将中华民族定位在历史文化共同体层面,强调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重点放在共有精神家园建设方面。大多数学者主张中华民族共同体具有文化民族和政治民族的双重属性。正如学者王希恩指出的,“中华民族概念自提出以来,已经从原来在民族学意义上徘徊的族类共同体,逐渐形成了一个集合中国政治和文化的国家民族,既有族类共同体的基础,又有政治共同体和现代国民的属性,是凝聚中国人民精神和民族情感的象征性符号。”[36](P.48)首先,中华民族是历史文化共同体。正如费孝通先生论证的,经历千百年交往交流交融,到近代一个民族学意义上的实体民族“中华民族”已经形成,主要表现为各族同胞拥有在王朝中国时代培育出的共有历史文化记忆,正是这种认同使近代各族同胞在推翻大清王朝之际,共同选择以“中华民族”称谓建立现代民族国家。[37]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话语叙事应该在各族同胞内心深处,构筑起“共同开发祖国锦绣河山、共同缔造祖国悠久历史、共同创造灿烂的中华文化、共同培育了伟大的中华民族精神”的共有历史文化认同。这种共有精神家园建设,不排斥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个性,着力点在共有历史文化记忆中孕育的爱国主义精神,特别是近现代各族同胞投身中国革命和建设中孕育的革命精神和改革创新精神。其次,中华民族是全体中国人的命运共同体,具有鲜明的国家民族属性。学者周平等认为,中华民族就是一个由全体中国人组成的民族共同体,具有“全民一体”属性[38]。特别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实质是团结全体中华儿女,建设“五位一体”的现代化国家民族——中华民族。从2014年到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所反复强调“坚持‘四共’的中华民族历史观”“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不断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特别是在2021年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系统论述了坚持“十二个必须”,准确把握“四对关系”,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努力实现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推进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建设牢不可破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强调“党的民族工作创新发展,就是要坚持正确的,调整过时的,更好保障各民族群众合法权益”;“顺应时代变化,按照增进共同性的方向改进民族工作,做到共同性和差异性的辩证统一、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的有机结合”[39]。其中全面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是新时代建设牢不可破的中华民族共同体的重中之重。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所论证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都强调共有精神家园建设,特别强调“四共”的中华民族历史观教育,为全体社会成员生成“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打下历史文化基础。这就表明,新时代不断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以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历史文化和时代特征为依据,以维护中华民族团结统一为最高目标,以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联合理论为指导,在全面建设各民族共同精神家园、全面推进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全面推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全面推进依法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共同维护国家主权、提高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等方面增进共同性,同时尊重包容各族同胞在传统文化、语言文字、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差异性,既不断建设中华民族“全民一体”的政治社会共同体,也不断建设中华民族内部结构“多元一体”的文化共同体。四、余论中国现代民族国家建设历程,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以承认民族文化方面的差异性和发展上的不平衡性为前提,以各民族共同当家作主、民族区域自治、扶持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保护传承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为基本路径。既不断建设中华民族“全民一体”的政治社会共同体,也不断建设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文化共同体,注重把握“统”与“分”、“同”与“异”、“多元”与“一体”的辩证统一。“统”与“分”、“同”与“异”、“多元”与“一体”的辩证统一,仍是当今世界各国现代民族国家建设要把握好的基本关系,也是需要解决好的根本命题。“中华民族共同体”是基于中国经验从历史中总结出来的宝贵理论,其宝贵之处在于突破了西方民族国家建构同质化,不仅是指导中国未来民族关系和国家建构的行动指南,也将是中国贡献给世界的宝贵理论。

一 END 一


【注释】①中国学界关于民族和族群的定义有争论,大多数学者认为族群主要指文化共同体,民族兼有文化和政治共同体两层涵义,笔者认同这一观点。本文在阐述国外历史文化共同体时使用“族群”,在国家政治文化共同体层面使用“民族”,引文时尊重学者的表述。②学者周平认为,近现代以来中国国家构建相结合的中华民族的构建,是与以少数民族为主的国内各民族的构建同步进行的,形成一个二元性的民族构建进程。笔者部分同意这一观点。参见周平:《中国共产党的族际政治整合策略》,载于《理论与改革》2021年第4期。③国家民委于2014年9月下发《关于命名首批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通知》,确定全国范围内具有代表性的340个村寨为首批“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2017年国家民委下发《关于命名第二批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通知》,将全国范围内具有代表性的717个村寨列入第二批“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名单。此后,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下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都提出要加强对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村寨的传承和保护工作。④十九世纪末期,奥地利社会民主党领导人奥托·鲍威尔等人提出的民族文化自治理论,其要旨是奥匈帝国统治下的各个民族无论其处于聚居或散居状态,都可以在各自特有的文化范畴实行自治,形成文化自治的民族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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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10)P1-9编辑|王斯禹  审核|陈泽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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