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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传北京朝阳法院今年的案号已排到30万+,均算每名法官年审至少1000个|附2023收案排名前十的法院

声明:本公众号注重分享,发布之内容部分来源于网络,转载内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对原文(图)作者我们深表敬意,如涉及版权争议需要交涉,请直接联系原作者,我们将即可删除。近日,有网友在社交媒体发布了北京朝阳法院收案排号的相关信息。
12月6日 上午 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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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审理民间借贷与其他法律关系纠纷的界定与处理

声明:本公众号注重分享,发布之内容部分来源于网络,转载内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对原文(图)作者我们深表敬意,如涉及版权争议需要交涉,请直接联系原作者,我们将即可删除。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与其他法律关系纠纷的界定与处理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01、第十四条
12月6日 上午 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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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中院:债权人十八年常年上门催债,均未见到债务人本人,诉讼时效能否中断?

声明:本公众号注重分享,发布之内容部分来源于网络,转载内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对原文(图)作者我们深表敬意,如涉及版权争议需要交涉,请直接联系原作者,我们将即可删除。编者说:《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本案二审法院认为,上述规定中的
12月6日 上午 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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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六类连带责任”:股东、实控人、董监高、股权转受人、关联公司、分立公司

声明:本公众号注重分享,发布之内容部分来源于网络,转载内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对原文(图)作者我们深表敬意,如涉及版权争议需要交涉,请直接联系原作者,我们将即可删除。第一类:股东、发起人的连带责任1.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新《公司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参考法条:《民法典》第83条第2款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备注:【对于“滥用”一词的理解】《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记载:“二、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四)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形,旨在矫正有限责任制度在特定法律事实发生时对债权人保护的失衡现象。在审判实践中,要准确把握《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精神。一是只有在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且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损害债权人利益,主要是指股东滥用权利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权人的债权。二是只有实施了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股东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其他股东不应承担此责任。三是公司人格否认不是全面、彻底、永久地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而只是在具体案件中依据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突破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则,例外地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在个案中否认公司人格的判决的既判力仅仅约束该诉讼的各方当事人,不当然适用于涉及该公司的其他诉讼,不影响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存续。如果其他债权人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已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四是《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滥用行为,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有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在审理案件时,需要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判断,既审慎适用,又当用则用。实践中存在标准把握不严而滥用这一例外制度的现象,同时也存在因法律规定较为原则、抽象,适用难度大,而不善于适用、不敢于适用的现象,均应当引起高度重视。10.【人格混同】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在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下,往往同时出现以下混同:公司业务和股东业务混同;公司员工与股东员工混同,特别是财务人员混同;公司住所与股东住所混同。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关键要审查是否构成人格混同,而不要求同时具备其他方面的混同,其他方面的混同往往只是人格混同的补强。11.【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包括:(1)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2)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的;(3)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4)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5)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综合案件事实,否认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判令承担连带责任。12.【资本显著不足】资本显著不足指的是,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由于资本显著不足的判断标准有很大的模糊性,特别是要与公司采取“以小博大”的正常经营方式相区分,因此在适用时要十分谨慎,应当与其他因素结合起来综合判断。”2.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新《公司法》第23条第3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参考法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0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公司以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导致无法清偿其他债务,提供担保时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其他债权人请求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股东、发起人对于因设立公司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新《公司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时的股东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第107条规定,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第1款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5条第1款: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参考法条:《民法典》第75条第1款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4.股东、发起人未按公司章程实缴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其他发起人、股东与该股东、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新《公司法》第5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12月6日 上午 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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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重申!夫妻间房产赠与,符合4个条件可适用任意撤销权

声明:本公众号注重分享,发布之内容部分来源于网络,转载内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对原文(图)作者我们深表敬意,如涉及版权争议需要交涉,请直接联系原作者,我们将即可删除。文章来源:法务之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夫妻间房产赠与适用任意撤销权】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总结审判实践经验
12月5日 上午 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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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是否适用于“以房抵债”的情形

声明:本公众号注重分享,发布之内容部分来源于网络,转载内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对原文(图)作者我们深表敬意,如涉及版权争议需要交涉,请直接联系原作者,我们将即可删除。【裁判要旨】1、我国以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则,但实践中,亦存在大量签订书面合同,甚至已经实际占有相关不动产,非因不动产受让人自身原因而未对相关不动产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故《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在综合考虑一般债权与不动产物权受让人利益的情况下,对符合该条四项条件的不动产物权受让人权利作出了保护性规定,该种保护不因不动产受让人系通过买卖合同或者以物抵债协议受让相关不动产而不同。2、不论是债务更新还是新债清偿,只要新的债务被实际履行,其后果一样,都是所有债务的消灭。如果在案涉不动产被查封之前,受让人已经从一般债权人身份变更为该不动产的实际权利人,即已符合《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的4项条件,则其权利应优先于一般金钱债权,可以排除一般金钱债权就案涉不动产的强制执行。3、对于房屋买受人是否符合查封前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认定,应当要求书面文件具备物权变动的内容和合意,或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5条规定的情形,但不应突破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12月5日 上午 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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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你五招:如何把婚前个人财产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别赔了青春又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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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 上午 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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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执行局: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开设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直接执行,反之亦然

声明:本公众号注重分享,发布之内容部分来源于网络,转载内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对原文(图)作者我们深表敬意,如涉及版权争议需要交涉,请直接联系原作者,我们将即可删除。第一、从立法体系上看,我国法律将民事主体划分为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三类。个体工商户作为一种特殊的公民(自然人)主体体现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及民法典条文中。个体工商户虽具有与普通自然人不同的特殊权利能力,即依法核准登记后,享有生产经营权,但其仍属于公民(自然人)的范畴,是公民(自然人)这种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形式。第二,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2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其原理为就个体工商户而言,其财产与作为经营者的自然人个人或家庭不可分离。个体工商户本身没有独立的财产,其财产与实际经营者个人或家庭的财产融为一体,二者难以区分。自然人与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也是合为一体的,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自然人)就是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就是依法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虽有“户”之名,但其法律人格往往与投资人高度重合,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由投资者亲自管理,投资者个人财产与其投资经营的财产并未分离,故两者在民事活动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投资人(经营者)最终承受,个体工商户的财产也宜作为经营者的责任财产。第三、个体工商户,既包括个人经营的,也包括家庭经营的。在执行中亦要注意区分个人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
12月4日 上午 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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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庆前男友代理律师回应“最卑微讨债”:料到她不会理睬,法律上我们一定会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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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 上午 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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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明确:2024年6月1日起,第一顺序继承人查询已故存款人账户交易明细的,银行应当支持!提款不超5万元也无需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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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 上午 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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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际施工人司法认定的裁判规则|2024.12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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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 上午 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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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实施后公司减资操作流程和法律指引

声明:本公众号注重分享,发布之内容部分来源于网络,转载内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对原文(图)作者我们深表敬意,如涉及版权争议需要交涉,请直接联系原作者,我们将即可删除。导读: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股东最关注的一个变化可能就是再也不能躺在“无限”的认缴出资期限上睡大觉了,新公司法将股东的最长出资期限设定为5年,之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紧随发文明确:“研究为存量公司设定一定年限、较为充裕的过渡期,按照新《公司法》要求,分类分步、稳妥有序调整存量公司出资期限调整至新《公司法》规定的期限以内”。这也就意味着,存量的公司也需要按照新公司法的要求将出资期限逐步调整为5年,对于一些注册资本较大且股东暂时没有资金实力完成实缴出资的公司,减资可能就成了最优选项。目录一、新公司法明确区分两种减资方式二、新公司法背景下办理减资的程序三、新公司法增加了违法减资股东和董监高的责任四、结语一、新公司法明确区分两种减资方式以是否全员股东参与减资为标准,编者将减资分为同比例减资与部分股东定向减资。同比例减资:各股东按照原有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同步减少出资,这种方式减资后各个股东的股权比例不发生变化。全体股东按照相同的比例以相同的价格减资,全体股东协商一致后,一般不需要签订减资协议,仅通过股东会决议的形式确定公司减资数额以及股东的减资比例。定向减资:这种方式减资后会改变原有的股权结构,例如某一股东通过减资的方式退出公司,其他股东对公司的投资不变,这种方式其实是一种交易性减资,其实质是不减资的股东以公司为平台购买减资股东的股权。这种减资必须公允作价,公平交易。应在评估的基础上(对公司进行估值)制定减资方案,通过协商确定了减资的价格。这种减资方式因为股东之间在减资对价多少、如何支付等问题上都存在利益博弈,所以往往需要签订减资协议。2018公司法,对于两种减资方式并没有明确区分,但是实践中,两种减资本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相互结合,混合使用,使用形式比较灵活。新公司法第224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看来,新公司法实质区分了同比例减资与定向减资两种方式,并给了两种减资方式“合法身份”。二、新公司法背景下办理减资的程序该操作指引意图以比较全面、详细的标准进行制作,当然有些步骤企业可以参考自身情况与管理模式简化处理。(一)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018年公司法第117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新公司法对该项规定未作修改,第224条第一款同样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该规定目的在于理清公司的资产情况,使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了解公司的偿债能力与支付能力及现有财务、财产等状况。新公司法增加规定了公司在亏损情况下减资的特殊规定,因此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就变得更为重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是减资程序的法定步骤,如果忽略该步骤可能面临以下法律后果:1、法定程序不完备。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减资时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通知债权人,进行公告等程序。如果这些程序被忽略,公司的减资程序可能被认为不完备,可能导致减资无效。2、债权人权益受损。如果公司未通知债权人或未履行相关程序,债权人可能对公司的减资提出异议。在减资过程中,债权人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如果公司未履行这些义务,债权人可能寻求法律救济,有权追究股东、董监高的责任。3、资本不实的风险。如果将来公司有上市计划,需要逐一核查历次出资、增资,以及减资的情况,如果某次减资没有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可能会被认定为公司资本不实,从而对公司上市产生影响。4、减资登记可能被拒绝。在进行工商登记时,如果公司未提供必要的文件,或者提供的文件不符合法定要求,工商登记机关可能会拒绝减资登记,导致减资决议无法生效。(二)制定减资方案减资方案一般是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减资方案可以包含以下内容:1、决策程序。说明定向减资的决策程序,包括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提案、表决等程序。确保决策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减资对象。确定是全体股东同比减资,还是部分股东定向减资,明确他们的身份、持股比例,以及他们之间的权益分配等情况。可能是特定的投资者、创始股东或其他符合条件的股东。3、公司弥补亏损的方案。新公司法规定了亏损状态下的在提取公司的任意、法定以及资本公积金后仍不能弥补亏损的,可以减资。在这种情形下,减资方案还要包括公司弥补亏损方案的相关内容,并且将由股东会进行审议。4、减资金额以及是否支付对价。确定减资的金额,以及根据公司的盈利或者亏损情况,明确是否要返还给股东的资金,以及资金金额。这通常需要明确的财务计算和公允估值。5、减资方式。确定减资的方式,可以是现金返还、资产转让、股权回购等方式。具体选择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要求。6、时间安排。确定定向减资的时间表,包括决策的时间、执行的时间、资金返还的时间,以及负责的主体等。这有助于确保整个减资过程的有序进行。7、法律程序。说明定向减资需要遵循的法律程序,包括公司法和其他适用法规的要求。确保公司在法律层面合规操作。很多国有企业,因为有较高的合规性要求,可能需要律师出具专门的法律意见书。8、股东协议及减资本协议。如果减资涉及股东协议的修改或涉及股东间的协商,需要详细说明协议的变更内容和相关的协商安排,并调整股东协议,同时签订减资本协议。9、风险提示。提供可能的风险因素和相关解决方案,确保股东在同意定向减资方案之前充分了解潜在的风险。10、公告和通知。确定向公司债权人进行公告和通知的方式,以确保信息透明和及时性。减资方案不是法定程序的一环,对于很多中小型企业可能并不需要这样一份比较正式的减资方案,但是对于股权结构比较复杂、管理比较正式的公司,一份完备的减资方案可以让整个减资过程时间安排更加清晰,减资方案配备的减资时间表,包括决策时间、执行时间、责任主体、所需准备的文件有助于有序地推进整个减资过程。使得公司的管理更加透明,提高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向所有股东和利益相关方展示公司决策的逻辑和合理性,有助于建立股东间信任。减资方案往往会成为公司的正式文件,方便将来查阅、复核,也有助于建立公司的决策档案,以留存档案备查。(三)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1、股东会决议的表决比例对于公司减资,新旧公司法均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这是法定的通过比例,也是底线,如果公司章程对增减资有更高通过比例的规定,还应当遵从该比例的规定。对于股东会决议不同比例减资、定向减资是否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问题,2018年公司法未作规定。新公司法第224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实也未对单独定向减资做出明确的比例规定,但是从实践来看,定向减资将改变公司设立时经发起人一致意思所形成的股权架构,导致部分股东的持股比例上升,增加该股东所承担的风险,损害其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建议:除非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否则不同比减资或者定向减资应当适用全体股东一致同意。2、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根据2018年公司法的规定,在股东会决议内容的一般包括: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新公司法第225条公司规定:依照本法第224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根据该规定,我们认为如果是在公司亏损状态下办理的减资,股东会可能需要对公司的弥补亏损方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四)签订减资协议前文说到,在特定股东定向减资时,因为股东之间在减资对价多少、如何支付等问题上都存在利益博弈,所以往往需要签订减资协议。减资协议的当事人是公司的各方股东,公司虽然不是交易性减资的交易主体,但是公司可能需要作为支付减资价款的义务人在减资协议上签字。减资协议可以在法律文件中确保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各方在减资过程中的责任和权益;通过详细约定减资的各个方面防范潜在的纠纷,明确的条款可以降低因为解释不一致而引起的争议。对于有多个股东的公司而言,减资协议有助于协调不同股东之间的利益,确保每个股东在减资过程中都能够理解并同意减资方案。减资协议的签订也符合新公司法224条第三款“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立法原意。(五)通知债权人和对外公告根据新公司法第224条: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1.通知债权人是必要步骤公司减资一定要通知债权人,如果没有通知债权人,公司减资后,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继续清偿,并且要求减资股东在减资额度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般公司办理减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时,也会要求公司和股东提供说明和承诺。如公司在减资时未清偿债务及担保债权,则由公司继续负责清偿,并由全体股东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提供相应担保。2.以合理有效的方式通知已知债权人和进行减资公告都是必要的根据目前的司法判例,减资时,在公开媒体上进行公告主要是针对未知的债权人,对于已知的债权人,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进行告知,以充分保障债权人在公司减资时要求偿还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权利。否则,公司的减资对于未通知到的债权人可能不具有对抗效力。此外,公司在亏损状态下的减资,公告程序有所差异,我们会在下文中讲到。(六)有亏损情况下的减资的特殊规定新公司法区分了公司有亏损和无亏损情况下减资的两种处理方式。1、有亏损应当先用公积金弥补亏损根据新公司法第214条第二款规定:“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由此,公司在有亏损的状态下进行减资,应当先用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以及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2、如果公积金无法弥补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根据新公司法第225条:“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也就是说,如果公司在使用了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以及资本公积金仍不能弥补亏损的,可以通过减资弥补亏损,这种情况下的减资,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这种情况下的减资是我们常说的“名义减资”,由于公司经营不佳亏损过多,造成公司实有资产(净资产)大大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时,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总额的方法来弥补亏损的行为。所以,名义减资,并不会发生公司净资产减少并实际返还给股东的情况,而只是名义上减少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3、亏损情形下公司减资公告程序有所差异亏损情形下公司减资不适用224条“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规定,而是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也就是说,该情形下的减资仅需公告,无需通知债权人,债权人也无权要求公司提前偿债或提供担保。(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减资后,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公司股东及注册资本的登记。同时,应当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的修改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办理减资需要提供的资料差异不会太大,建议公司在办理前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仔细。目前各地尚未修改新公司颁布后业务办理一次性告知单的相关内容,仍需继续关注其修改变化。三、新公司法增加了违法减资股东和董监高的责任新公司明确增加了违反规定减资本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责任,新公司法第22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规定减少资本的高管责任需要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分析:(一)实质减资情形下,减资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在实质减资的情况下,因为股东实际获取了公司的资产,若减资程序违法的,可以纳入《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认定为“抽逃出资”。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规定,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有权要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此种情形下,对于股东、董监高的责任类型(是补充责任还是连带责任)做了明确规定。(二)形式减资情形下,减资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形式减资属于新公司法第225规定亏损情形下的减资,“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因股东未从公司获取任何资产,公司的资产总量并未因减资而减少、偿债能力也未因此降低,故即便存在减资程序违法的,也不构成抽逃出资。虽然不构成抽逃出资,不用退还资金,但是新公司规定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也就是宣告减资行为无效,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恢复原状,股东原实缴出资义务被恢复,从而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形式减资变相豁免了股东对公司的部分实缴出资义务,变相地造成对债权人权益的减损。当然这个问题新公司法在利润分配的问题上进行了些许弥补,形式减资后,在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前股东分配利润的,也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虽有所弥补,但是仍没有2018年公司法规定的债权人可以不区分公司是否亏损而要求公司提前清偿或者提供担保对债权的保障力度大。四、结语新公司法的颁布,增加了形式减资,即公司在亏损状态下减资的相关规定,这个是股东权益与债权人权益博弈平衡的一个结果,也是对2018年公司法颁布到现在对公司资本部分问题的修正。新公司法的规定对于公司减资流程的操作要求更加规范,更加透明也更加注重保护各方权益,可以说是公司法技术层面的进步。
12月3日 上午 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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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关于送达地址的指导意见+裁判观点(2024.12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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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日 上午 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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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详细了: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常用的9类55种方法一表通

可执行财产包括动产(如汽车、家具、古玩字画等)、不动产(如房屋、商铺、土地使用权)、现金、股票债券、债权、应收账款、矿产权益、无形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12月3日 上午 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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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适用条件

声明:本公众号注重分享,发布之内容部分来源于网络,转载内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对原文(图)作者我们深表敬意,如涉及版权争议需要交涉,请直接联系原作者,我们将即可删除。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是指当出现“合同僵局”的情形下,赋予违约方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的一种权利,在性质上属于形成诉权,至于合同是否被解除,取决于法院对案件事实的把握、判断和认定。1、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发展历程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发展从否定到肯定,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否定期受传统合同严守原则及维护市场秩序、诚信、公序良俗等观念影响,认为合同解除权是守约方特有的权利,严格排除违约方解除合同的适用。第二个阶段,转折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的案例——南京中院审理的新宇公司诉冯某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判决认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实际承认了违约方特定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权。第三个阶段,肯定期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发布的九民会议纪要中明确肯定了违约方的解除权,其中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之后,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民法典施行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实践中合同僵局案件日益增多,呈爆发趋势。202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通过后的第三年又颁布了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其中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以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的时间作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时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其他时间作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时间更加符合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该时间作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时间,但是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理由。上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非金钱债务违约后继续履行不能的终止合同权利义务请求权主体,主要包含的是违约方。2、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适用条件根据九民会议纪要、民法典规定的内容,归纳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适用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前提条件:形成合同僵局合同僵局可以分为金钱债务的合同僵局和非金钱债务的合同僵局。所谓金钱债务的合同僵局,是指由于债务人不履行金钱债务导致合同长期未履行,债权人又不解除合同情况下形成的合同僵局。比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由于经营失败导致无力继续支付较高的房屋租金,而出租人又不愿意解除合同,仍然要求承租人按原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导致合同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履行,故形成合同僵局。
12月2日 上午 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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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挂靠人对外签订《分包合同》的,工程款不应由被挂靠人承担

声明:本公众号注重分享,发布之内容部分来源于网络,转载内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对原文(图)作者我们深表敬意,如涉及版权争议需要交涉,请直接联系原作者,我们将即可删除。【裁判要旨】本案中《分包合同》《补充协议》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及建工司法解释第四条关于“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行为无效”的规定,应属无效合同,但合同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对性不因合同无效而受影响。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当由挂靠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被挂靠人与分包人并无合同关系,认定被挂靠人应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属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12月2日 上午 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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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胖东来禁彩礼”更荒唐的,是“婚姻清算”的普遍化

声明:本公众号注重分享,发布之内容部分来源于网络,转载内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对原文(图)作者我们深表敬意,如涉及版权争议需要交涉,请直接联系原作者,我们将即可删除。文章来源:《妇女研究论丛》2024年第2期转自:景来律师导读近日,胖东来创始人于东来提出禁止员工结婚付彩礼或收彩礼,否则取消其一切福利。网友对此的态度两极分化,一些人认为这是提倡社会正能量,减轻年轻人的压力,应该支持;另一些人却批评“管太宽”,认为公司无权干涉员工的私生活和婚恋观,取消员工福利也不合法。围绕彩礼各种问题的争论早已持续多年,成了中国人婚恋生活的一大“敏感”话题,而由此引发的财产纠纷不仅难以判决,更将二人的感情消磨殆尽。那么当真爱遇上彩礼,婚姻又该如何清算?
12月2日 上午 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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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施行:12月1日起,这10种行为构成“拒执罪”,最高坐牢7年!

声明:本公众号注重分享,发布之内容部分来源于网络,转载内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对原文(图)作者我们深表敬意,如涉及版权争议需要交涉,请直接联系原作者,我们将即可删除。文章来源:福建张伟强律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该司法解释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了细化规定,一共16条,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多年以来,执行难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很多当事人赢了官司,却如同拿到一张“废纸”,不仅债权人利益无法保护,还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2024年12月1日起,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明确严厉打击“欠钱不还”的行为,张律师为大家解读新规最重要的四个问题。一、哪些行为能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理?最新司法解释第三条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1、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2、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4、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5、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6、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7、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8、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9、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10、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二、债务人逃避执行的行为,从什么时间开始算?最新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前款所指诉讼开始后,一般是指被告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按照这条规定,债权人应该尽早起诉,如果被告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后还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就可以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范围。如果是在起诉之前,债务人就转移了,那就存在争议了。可能到时候只能去提起撤销权诉讼,更加浪费金钱和时间精力,效果可能还不好。三、案外人协助转移财产要不要承担责任?最新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四、被认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要坐牢几年?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12月2日 上午 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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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法考主观题成绩公布!近7年间,执业律师从36.5万到75万,2023年通过率17.8%

声明:本公众号注重分享,发布之内容部分来源于网络,转载内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对原文(图)作者我们深表敬意,如涉及版权争议需要交涉,请直接联系原作者,我们将即可删除。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编者:柳叶飞刀导读:2024年11月30日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已经公布。应试人员可自11月30日0时起,通过司法部官网、司法部微信公众号和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查询本人成绩,登录司法部官网自行下载打印成绩通知单。2024年主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应于2024年12月4日8时至12月10日24时,登录司法部官网或者司法部政务服务平台,自行选择受理地并填报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于12月25日至12月31日到受理机关指定场所现场提交申请材料。朋友圈里有喜有忧。法考的通过率,律师职业人数的增减、执业形势,是很多法考生关心的问题。▶2017-2023,7年来全国专职律师数据:2024年9
12月1日 上午 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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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挂名法定代表人”可以要求公司涤除其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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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 上午 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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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理念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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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 上午 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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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关于劳动经济补偿与赔偿纠纷的指导意见(2024.11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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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 上午 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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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卷到天是什么样?到律所领大米白面已成过往,某企采购常法仅花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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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 下午 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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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股实债”的司法认定及潜在法律风险

声明:本公众号注重分享,发布之内容部分来源于网络,转载内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对原文(图)作者我们深表敬意,如涉及版权争议需要交涉,请直接联系原作者,我们将即可删除。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投稿作者:张玉,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于民事诉讼、商事争议解决、公司诉讼、仲裁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851511805。“名股实债”,即“名为股权投资、实为出借资金”。名股实债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也无统一的交易模式,其在交易方式上与“股权投资”具有许多相似性,“股权投资”核心在“股”,“名股实债”核心为“债”。“名股实债”通常采用将资金以股权方式投至目标公司,但以回购(投资本金的全额回购或加息回购)、第三方收购、对赌、定期分红等形式获得固定收益,与融资方约定投资本金远期有效退出和约定利息/固定收益的刚性实现为要件的投资方式。“名股实债”中,投资人的目的并非取得目标公司股权,而仅是为了获取固定收益,且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投资人是目标公司或有回购义务的股东的债权人。名股实债广泛运用于实体企业之间,是企业常见的融资方式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名股实债”的性质是债权投资还是股权投资,素有争议,司法裁判观点并不统一,各地法院在认定“名股实债”交易的法律关系时主要从下列几个因素进行考量:一、投资人是否实际参与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二、投资人是否享有与目标公司经营状况无关的固定收益。具体包括,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与股权价值相关、投资收益是否与目标公司经营情况相关、是否为固定收益等。三、投资人是否承担目标公司经营风险。如当事人是否约定了明确的投资退出期限,回购义务是否有触发条件等。四、从当事人是否进行了股权变更登记等方面,来判断投资人是否具有股权投资的真实意图。“名股实债”作为一种债权融资工具,投资人的目的并非取得目标公司股权,而仅是为了获取固定收益。当事人通过这种交易结构的设计意图绕开监管甚至规避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各地法院对此通常采用穿透式审判方式,透过“股权投资”的合法外衣,以探究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给予当事人之间违法违规的交易安排以否定性的评价。名股实债法律关系中,无论对投资人还是目标公司来说均存在较大法律风险。从投资人角度来看存在着收益风险、认缴出资补足、回购退出等法律风险。一、收益风险投资人通过增资入股及回购机制对目标公司进行投资,投资人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的,投资人就取得了股东资格,“名股实债”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股权投资,投资人享有的是股权,而非债权债务关系,投资人就不能向目标公司主张债权,无法要求目标公司还本付息,并且为担保“名股实债”而设置的抵押权亦不成立,因为主债权已经不存在;若被认定为借贷融资,双方约定的固定投资回报率较高时,则无法实现预期收益,仅能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张本金和利息损失。
11月30日 下午 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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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无论是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还是当事人申请追加,均需要向原告征求对追加的被告是否承担责任的意见

声明:本公众号注重分享,发布之内容部分来源于网络,转载内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对原文(图)作者我们深表敬意,如涉及版权争议需要交涉,请直接联系原作者,我们将即可删除。主编:陶凯元、杨万明、王淑梅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关于被追加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问题被追加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当根据案件的基本事实和权利义务关系确定。首先,本法第59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据此,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被追加的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应当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此时被追加的当事人有权提起诉讼,成为案件的当事人。其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被追加的当事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应当将其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被追加的当事人有可能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则可以直接追加其为被告。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时,无论是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还是当事人申请追加,均需要向原告征求对追加的被告是否承担责任的意见。如果原告向该被告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查明的事实,对被告是否承担相应责任作出裁判。但是如果原告明确放弃了对被追加的被告主张权利,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追加的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原列被告不承担责任的时候,则可能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解说追加当事人的理论基础是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是不可分的,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一同参加诉讼,既有利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便于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如果法院发现有共同诉讼人没有参加诉讼时,应当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被追加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要根据案件基本事实及权利义务关系确定,被追加的当事人对诉讼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该第三人有权提起诉讼,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案件的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对原诉讼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被追加的当事人若有可能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可以直接追加为被告。当原告同意向该被告主张权利时,人民法院应根据查明的事实及案件的实际情况,对该被告是否承担责任作出裁判。而当原告明确放弃对被追加的被告主张权利,而案件事实和证据证明该被告应承担实体责任,原列被告没有责任时,原告可能要承担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风险。例如,在一些侵权赔偿案件中,如果存在多个可能承担责任的主体,而原告仅起诉了其中部分主体,法院或其他当事人申请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为被告时,就需要征求原告对这些追加的被告是否承担责任的意见。原告的意见会影响到案件的审理和裁判结果。这样的规定旨在保障原告的诉讼权利和处分权,同时也确保案件的审理能够全面、准确地查明事实,公正地确定责任。
11月30日 下午 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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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版:最全!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及其财产查询方法

声明:本公众号注重分享,发布之内容部分来源于网络,转载内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对原文(图)作者我们深表敬意,如涉及版权争议需要交涉,请直接联系原作者,我们将即可删除。文章来源:重庆合川法院查找“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和财产一直是债权人的“老大难”问题大海捞针,叫苦不迭今天重庆合川法院整理了一波查询办法和思路供大家参考和使用01查找失信被执行人信息1️⃣浏览器搜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http://zxgk.court.gov.cn/
11月30日 下午 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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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家门口放鞋架、楼道里堆杂物,都属违法行为,最高可罚1000元!

声明:本公众号注重分享,发布之内容部分来源于网络,转载内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对原文(图)作者我们深表敬意,如涉及版权争议需要交涉,请直接联系原作者,我们将即可删除。导读:《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违反此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您居住的小区是否也是如此情况呢?放点旧家具没什么问题,地方空着才是浪费!我家门口我说了才算!我想放什么就放什么。就暂时放一下,明天肯定挪走!用得着这么认真么,我看别人也放了!为什么别人可以我不可以!给你们物业费,不是让你们来管我的!楼道杂物的真实危害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11月29日 下午 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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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件厂”变成“军火商”?一企业主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被刑拘

声明:本公众号注重分享,发布之内容部分来源于网络,转载内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对原文(图)作者我们深表敬意,如涉及版权争议需要交涉,请直接联系原作者,我们将即可删除。文章来源:新京报作者:新京报记者
11月29日 下午 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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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案例:名为“民间借贷” 实为“借贷型受贿” “借贷型诈骗” 8个 裁判要旨

声明:本公众号注重分享,发布之内容部分来源于网络,转载内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对原文(图)作者我们深表敬意,如涉及版权争议需要交涉,请直接联系原作者,我们将即可删除。【编者说】本文案例均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加粗内容为入库参考案例的标题和副标题,可直接将其复制至“人民法院案例库”检索框内检索案例全文。比如: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胡某诈骗案——行为人虚构事实以借款形式取得被害人财物的行为认定【裁判要旨】1.行为人虚构事实以借款的形式取得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性质认定。行为人以虚构的投资项目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致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基于投资名义主动交出钱财,即使行为人向被害人出具了借款协议、借条,但双方之间不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财的行为;主观上,行为人案发后仍未退还被害人款项,亦不如实交代所得款项的去向,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2.行为人虽然向被害人以借款名义出具借条,使得被害人向行为人提供钱款,表面上具有民事借贷的属性。但是民事借贷关系的认定还应当从被害人提供钱款的原因进行考虑。若被害人并非基于出借的原因向行为人提供钱款,则不属于民间借贷关系。3.行为人以借款名义取得财产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虽然向被害人出具借条,表面上形成借贷关系。但是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突破形式上的借贷关系,考察行为人客观行为与主观心理。客观层面,行为人使用欺骗的手段,基于自己虚构的事实,使得被害人处分了自己财产而占有被害人财产。主观层面,行为人占有被害人财产后不愿返还、不能返还,反映出了行为人具有非法据为己有的故意。据此,行为人虽然表面与被害人形成借贷关系,但是实际上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案号:(2020)辽0502刑初120号、(2020)辽05刑终112号颜某受贿案——高息放贷行为的定性及重大立功情节的认定【裁判要旨】1.向无真实借款目的的管理服务对象放贷资金并收取高额利息,且在放贷前后为借款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属于放贷型受贿。2.对重大立功中“全省范围内有较大影响”这一条件需审慎把握,综合考量被检举揭发案件的事实、情节、社会影响等因素,若案件无重大特殊情形时不宜认定为重大立功。3.检举人揭发下属职务犯罪可认定其具有立功情节,但作为一地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对辖区内党风廉政建设负有主体责任。故对其从宽幅度应区别于一般案件,从严把握。案号:(2021)赣05刑初4号牛某某诈骗案——“套路贷”诈骗案中幕后主犯未到案时从犯的认定【裁判要旨】1.“套路贷”常见步骤为: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故意制造违约或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软硬兼施“索债”。对多人共同实施“套路贷”犯罪的,应区分被告人在不同阶段的具体作用,认定主从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应认定为从犯。2.证明主犯的证据不足的应认定为从犯。如果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系主犯,或者认定其为主犯的证据证明力不足,应认定为从犯。根据证据规则,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的证明责任在公诉方,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证明被告人为主犯的证据不足时,应从轻认定被告人为从犯。3.幕后主犯未到案也可以认定从犯。对偶尔提供资金、场所、银行卡、交通工具,偶尔协助走账等仅起次要作用的从属人员,应认定为从犯。对实行从犯,还应考虑犯罪意志的主导性及违法所得的实际分配。当幕后主犯未到案,应以其他人在整体犯罪中的作用为标准,综合全案证据,若现有证据能证明系从犯,应认定为从犯。案号:(2021)沪0118刑初1101号、(2022)沪02刑终590号新疆某财富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P2P网络借贷平台与大额借款人共谋欺诈借款的认定【裁判要旨】1.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既要审查被告人实施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列举的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还要审查非法募集资金的去向。大额借款人假借或伪造数名单位及个人名义,通过虚构资金用途、发布虚假借款标的形式进行欺诈借款,募集的资金并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分别主要用于放贷、偿还银行贷款、个人债务、购买股权、个人购房等,后在无法归还借款时,仍继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形式,骗取集资参与人投资款用于归还前期借款本息,导致数额巨大的投资款不能返还,综合集资行为的真实性、募集资金的目的、资金去向、还款能力等,上述大额借款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2.
11月29日 下午 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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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事实认定的指导意见(2024.11修订)

声明:本公众号注重分享,发布之内容部分来源于网络,转载内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对原文(图)作者我们深表敬意,如涉及版权争议需要交涉,请直接联系原作者,我们将即可删除。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事实认定的指导意见合集2024年11月修订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11月29日 下午 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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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固原警察踢打“霸凌”学生被撤职:应该打还是打不得?

声明:本公众号注重分享,发布之内容部分来源于网络,转载内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对原文(图)作者我们深表敬意,如涉及版权争议需要交涉,请直接联系原作者,我们将即可删除。文章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作者:丁海洋投稿作者:丁海洋,北京律师专于刑辩,联系方式13910977037,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最近,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一派出所副所长殴打涉嫌霸凌学生被撤职事件,引发广泛关注。据多家媒体报道,事发11月22日下午15时许,宁夏固原张易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报警,说自己的孩子在学校被同校学生殴打,副所长王某立带领值班民警,到达现场后,该校的2名3年级学生反映自己被6年级的学生马某某多次殴打,王副所长和值班民警对相关人员信息登记,安抚被打伤的学生情绪。但是马某某殴打了同学后,竟然当着民警的面离开事发现场,王某就和辅警戴某去找马某某,在路上王某对12岁男孩马某进行了踢打。相关视频被上传网上,王某的家长愤怒控诉相关民警作为执法人员的违规行为,而宁夏固原当地警方也快速做出反应!固原公安局决定将殴打学生的派出所王某停职并介入调查,并且要求王某向当事人道歉,而11月24日警方通报,对于王某加重处罚,给予王某撤职处分!最新消息:11月26日下午,当地多个部门向南都记者透露,固原市、原州区两级已成立联合工作组,核实是否存在“校园欺凌”。原州区教育体育局一名负责人对南都记者表示,当地对涉及“校园欺凌”的情况高度重视,此事已由固原市教育体育局成立专组进行调查,目前调查核实工作还在进行。原州区委宣传部一名工作人员也告诉南都记者,针对此前警方通报中提及的“两名三年级学生反映其被同校六年级学生马某某多次殴打”,市区两级部门成立了联合工作组,共同介入处理。从法律层面而言,当地主管部门已经对副所长王某予以处理,事情本该告一段落,但却未能“案结事了”。近日,该事件在网络上进一步发酵,在法圈儿也引起不小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王某作为人民警察,应当依法行政,打孩子是绝对不应该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涉嫌校园霸凌的“熊孩子”就该如此,甚至有部分群众给王某送锦旗表示支持、鼓励。众所周知,对待犯罪嫌疑人尚且应当保障其基本权利(例如不能刑讯逼供),王某对一个未成年学生拳打脚踢,的确法无授权,显系粗暴执法。但是,在中国文化中,法律无外乎国法、天理、人情。法律在强调保护个人权利的同时,后边一定跟着“追究社会越轨行为人责任”的配套措施。我们强调,对待违法犯罪的人尤其是未成年人,要保障他们作为人的基本权利,那么被违法犯罪行为、校园霸凌行为侵害的受害人,权利保障问题是否也应当做到平衡、兼顾呢?人们似乎已经忘记,邯郸三少年杀害同学案时,喊打喊杀的声音不绝于耳,也忘记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有条件下调到12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受教育者应当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那么,发生校园霸凌事件,学校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不能不管,管理措施过度了,又引来争议,在这个问题上,公安机关确实是难做。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法律都是要由人来执行。在执法过程中,每一位执法者对法律的理解,对执法程度的把握,都是千差万别的。人们一方面要求公安机关严惩校园霸凌,另一方面又要求老师、警察不能过度惩罚学生,起码不超出法律授权的范围。可以说,这两方面的要求都没有错,虽说鱼和熊掌不可兼得,但任何事物都有一个黄金分割点。在司法实践中,这种黄金分割点本身就很难把握。就像正当防卫条款一样,司法实践中把标准稍微放一放,假想防卫、防卫过当的案件就会上升;如果尺度把握得稍微紧一点,人们又不敢放心、大胆地实施正当防卫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寻找“黄金分割点”的过程,就是在寻求一种动态平衡,在个案中引起争议也在所难免。近些年来,涉及学校惩戒、惩罚学生的争议事件不断增加。对于在校未成年人的越轨、霸凌、违法行为,《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条规定了明确的惩戒措施,甚至对于严重不良行为,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学生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章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也给出了明确的细则。目前所谓的“专门学校”,大都实施封闭、半军事化管理,配有民警宿舍楼,由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管理对象进行强制矫治,其强度仅次于少年管教所(监狱)。也许,王副所长对疑似校园霸凌的孩子“踢打”的时候并未把自己当作一名警察,而是进入了一位家长的角色。如果一种方案是王所长的“踢打”能够挽救一名行为越轨的未成年人,另一种方案是把孩子送到专门学校去,作为家长,您选择哪一条路呢?就在昨晚,一位朋友向我咨询,孩子读小学五年级,因学习跆拳道,可能平时与同学打闹时出手重了一些,结果个别家长建群纠集全班很多同学家长,共同向学校反映这一情况,要求自家孩子孤立跆拳道同学。目前,涉事孩子已经不敢上学了并有抑郁倾向,跆拳道同学家长报警要求调查处理。就在发文之前我得到消息,警方认为此种情况不属于校园霸凌,不予立案,告知向主管部门投诉。我不明白,这件事情怎么就这么难解决?警察到底该管,还是不该管?如果不管,以后发生衍生事件,是否又要倒查?行文到此,我追忆自己的童年,那时候家长会主动跟老师说:“不听话,就给我收拾”。结果,那些被老师拳打脚踢收拾过的孩子,很少有对老师怀恨在心的。如今,面对受教育者,我们的老师是“前怕狼后怕虎”,结果我们的孩子越惯越脆弱,心理障碍比例大幅增加,坠亡事件频发,如此这般,问题出在哪里?在这里不得不做一个灵魂拷问,我们一方面要求警察要打击校园霸凌,一方面又要求警察不得有任何法无授权的行为;我们一方面大声疾呼,反对中小学生“圈养”,一方面又对孩子在校期间受到的任何伤害不依不饶;这种既要,又要,还要的心理,如何得到满足?警察、老师该怎么做?如果非要做出价值判断,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我们必须旗帜鲜明地说,除非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犯罪行为或控制犯罪嫌疑人,否则警察不能使用暴力,尤其是对未成年人。但作为家长,作为一个普通的社会人,我认为对王副所长的行为不宜过于苛责。有人担心,如果对这种行为不加约束,以后有人效仿怎么办。我想,保护孩子是每一个正常人的天性,我不相信所有的警察都会带着一种恶意去效仿王副所长。之所以人们对警察的私刑叫好,又有民众送锦旗,民众表达了最朴素的正义观。个人认为,究其原因还在于弱者的正义迟迟得不到伸张,弱者未得到有效保护。而类似这种情况,已经常态化可见,人们似乎通过叫好来宣泄心中的愤懑。法追求的价值目标是自由、正义和秩序,在追求这些价值目标的过程中,无法做到清澈、干净,但应谨记“用合法的手段解决问题”,这也是官方一以贯之的纠纷解决原则。
11月28日 上午 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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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二庭《公司法理解与适用》重要意见:原始股东仅对公司设立时的实缴出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不含认缴出资部分

声明:本公众号注重分享,发布之内容部分来源于网络,转载内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对原文(图)作者我们深表敬意,如涉及版权争议需要交涉,请直接联系原作者,我们将即可删除。导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最新编著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一书,回应了很多新《公司法》适用中的热点、疑点问题。现将该书中的重要观点做部分摘录,供读者参考,具体内容请以原文为准。(四)责任范围第一,因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载明了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而公司设立时需要缴纳的出资并不包括股东认缴部分出资,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原始股东相互之间对出资承担连带责任限于公司设立时的实缴出资部分,对认缴出资部分不承担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实缴部分,在公司成立之前应当交足。认缴,只是给出承诺,公司成立时出资期限尚未届至,不需要实缴。而发起人之间在公司成立之前系合伙关系,公司一旦成立,则发起人之间的合伙关系结束,投资公司的成为公司股东。实缴部分的发起人之间的连带关系,是因为其是在公司成立之前已经产生的义务,不会因为公司成立而消除;而公司成立之后,发起人之间的关系就变成了公司股东之间的关系,其公司成立之前的合伙状态结束,之后新产生的义务自然不需要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对于出资实缴部分,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应当补缴;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出资认缴部分,出资期限届满时,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应当补足差额,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第二,承担责任范围的区别。本法第49条规定了出资不实的股东对公司应承担的责任,该条第3款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也即,除补足出资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审判实践中,损失往往体现为利息。而当有限责任公司原始股东对其他股东出资不实承担连带责任时,责任范围限制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不包括给公司造成的损失部分。(五)责任形式公司设立时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价额的,股东必须承担责任。根据本条规定,股东承担责任的形式是“补足其差额”,即缴资不实的股东仍然承担缴付其差额的责任。同时,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即对缴付该差额承担连带责任。足额缴付认缴的出资,保证公司资本充足,既是每一个股东的法定义务,也是全体股东的共同责任。因此,为了保证公司注册资本的实有性和充实性,当股东出资不足时,该股东必须承担补足差额的责任,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应当积极督促该股东履行其责任;如果该股东已无力承担补足差额的责任,则由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代为补足,并向该股东追偿,以确保公司资本的充足。
11月28日 上午 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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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还了部分钱,是先还本金还是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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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 上午 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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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11.28发布:法答网第12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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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 上午 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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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增6件民事案件裁判要旨(11.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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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 上午 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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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宇被执行死刑!反家暴,最高法、全国妇联发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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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 上午 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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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后律师现状:最低月入五百,差点贷款上班,抱怨资源都在大律师手里

声明:本公众号注重分享,发布之内容部分来源于网络,转载内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对原文(图)作者我们深表敬意,如涉及版权争议需要交涉,请直接联系原作者,我们将即可删除。11月25日,新周刊记者张蔚婷发出深度新闻报道《95后个体户律师:最低月入500,差点贷款上班》,引起社会关注。记者采访到的95后年轻律师们,都对未来有着美好憧憬——陈东今年25岁。成为独立律师那天,陈东将微信名改成‘姓名+律师’,头像换成正式的形象照,在朋友圈更新两条工作内容。没人告诉他,真正成为律师之后,他得自己交社保,给律所交座位费,自己找案子和当事人,经常要倒贴钱上班。黄莉莉27岁,她渴望更多的挑战和机遇,于是在去年11月辞去了律所的工作,转而成为一名独立律师。她觉得零创收很正常。她的朋友也在今年1月份独立,至今没做过一个案子,去年的存款已经花完,每月社保都交不起。黄莉莉觉得,自己还能坚持一段时间。如果是授薪律师,加班是他们的日常。几乎没有周末、没有休息。虽然有稳定的薪水,不必为案源担忧,但他们感到发展空间受限。黄莉莉之前底薪6000元,每月至少独立做12个案子才能保证月入10000元,她越来越感到付出和收入不成正比,付出与收入而且工作中的委屈也不少。但独立之后,95后年轻律师们的收入太惨。这与律师新增太多、业务总量又在下降有很大关系。今年广州律师比2021年增长了7341人、36%,但总业务量持续下降。数据显示,从2021年到2023年,广州律师人均创收从48万元降至40万元。李玉在广州做执业律师4年。每个月,李玉都要为社保和房贷发愁。“执业4年还要家里倒贴”,李玉常常觉得自己“好丢人”。前几年,她一年收入十几万元,扣除要交的成本,实际到手才几万元,平摊下来每月大概收入几千元,这是从业4年的水平。黄莉莉执业时长不如李玉,目前独立出来一年,累积收入不到26000元。上个月,她的收入仅500元。“我们很多都是被平均的,挺多律师一年都挣不了10万块钱。”李玉叹道。为了生活,为了美好的理想,95后年轻律师们很拼,过程也有点尬。他们想尽一切办法“活下来”,但依然很难。宣传自己似乎是小律师们唯一的出路了。只有那样,他们才可能被看见。多位受访者都说,现在很多律师选择在社交媒体上找业务。他们会在网上发案例,建群,等人来问;也会主动出击,刷到求助帖子,就会立刻私聊对方。没有单子的日子里,李玉每天都盯着手机,几个平台来回切换。“要经常聊,不聊的话人家也看不到你,也不会有大数据的推送。”
11月27日 上午 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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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失信/限制高消费后,申请解除的情形+路径

声明:本公众号注重分享,发布之内容部分来源于网络,转载内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对原文(图)作者我们深表敬意,如涉及版权争议需要交涉,请直接联系原作者,我们将即可删除。引言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通俗来讲,失信针对的是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执行的行为,限高针对的是被执行人无法偿还债权的行为。本文将探析执行中被失信/限制高消费后,申请解除的情形及路径。一、失信与限制高消费(以下简称“限高”)
11月27日 上午 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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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指导意见(2024.11修订)

声明:本公众号注重分享,发布之内容部分来源于网络,转载内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对原文(图)作者我们深表敬意,如涉及版权争议需要交涉,请直接联系原作者,我们将即可删除。来源:类案同判规则全国法院:审理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核心裁判条文一、《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01、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11月26日 上午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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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债务加入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区分认定

声明:本公众号注重分享,发布之内容部分来源于网络,转载内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对原文(图)作者我们深表敬意,如涉及版权争议需要交涉,请直接联系原作者,我们将即可删除。案
11月26日 上午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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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其他费用”之内涵与理解

声明:本公众号注重分享,发布之内容部分来源于网络,转载内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对原文(图)作者我们深表敬意,如涉及版权争议需要交涉,请直接联系原作者,我们将即可删除。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其他费用”之内涵与理解一|问题的提出:由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民间借贷是为弥补正规金融之不足而自发于民间的资金融通活动,相较于正规金融所具有的高抵押性、手续复杂性、融资不确定性,因其手续简便、担保方式灵活、融资可获得性强等特点,广泛存在于民间融资市场。据调查,我国近五年仅诉至人民法院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标的额已超5万亿元,而实际规模甚至更巨。民间借贷天生的缺乏监管特性,经常出现借贷双方在地下撮合中可能存在出借人凭借优势地位通过不同利息计算方式、累加其他费用等提高还款成本等问题。对此问题司法及时予以规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明确:“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现在实务中出现较多分歧的是,该条规定中“其他费用”的内涵及外延尚不明晰。比如,实践中常见的一则案例场景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出借资金,若B公司出现违约,则双方为解决争议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因B公司未依约偿还借款,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B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并支付律师费及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对于该案例中,律师费以及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是否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其他费用”存在争议。对此,需要分析该条规定的初衷、背景及目的,并通过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等方法进行研究,从而得出较为接近立法本意的解释。二|两种观点的对立对于前述案例的问题,由于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务中存在认识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该条规定已经对出借人能够获得的全部收益上限作出规定,律师费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因民间借贷而产生,应属于“其他费用”范畴,一并受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规制。此外,民间借贷融资成本相对较高,从实质公平角度来看也应当有所限制。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本意是控制民间借贷融资成本,防止借贷中为规避利率规定而将部分融资成本以“其他费用”名义来收取利息。律师费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究其性质,属于因民间借贷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并非因融资而产生的必要成本。且律师费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是否发生并不确定,仅在当事人提起诉讼时才可能产生,与融资成本必然产生的性质也显然不同。故律师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不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其他费用”。三|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的理解与分析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借款的各项融资成本之和不能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如超过,即要受到司法解释该条的上限规制。而从司法解释该条规定看,融资成本主要包括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律师费、诉讼保全责任险费显然不属于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问题是,二者是否属于该条规定的“其他费用”,如属于,则在当事人分别主张或一并主张时,律师费与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要同逾期利息、违约金计入总体数额以便判断是否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由此可见,该问题确实需要进一步厘清。(一)
11月26日 上午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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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之操作指南(新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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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6日 上午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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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接触交通事故”如何认定多方责任

声明:本公众号注重分享,发布之内容部分来源于网络,转载内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对原文(图)作者我们深表敬意,如涉及版权争议需要交涉,请直接联系原作者,我们将即可删除。文章来源:民主与法制、民事审判作者:王蓉
11月25日 上午 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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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一庭:法院认为需要鉴定,但当事人不主动申请,经法院释明后仍不申请鉴定的,法院可否依职权启动鉴定?

声明:本公众号注重分享,发布之内容部分来源于网络,转载内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对原文(图)作者我们深表敬意,如涉及版权争议需要交涉,请直接联系原作者,我们将即可删除。来源:最高法民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出版问:法院认为需要鉴定,但当事人不主动申请,经法院释明后仍不申请鉴定的,法院可否依职权启动鉴定?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
11月25日 上午 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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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认定裁判规则(2024.11编订)

声明:本公众号注重分享,发布之内容部分来源于网络,转载内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对原文(图)作者我们深表敬意,如涉及版权争议需要交涉,请直接联系原作者,我们将即可删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认定裁判规则(一)违反招投标法的合同无效1、未经招投标程序与承包人进行实质性谈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五台工业园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判要旨】:I、【招标前进行实质性谈判中标无效】涉案系政府投资建设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属于《招投标法》第3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发包人未经招投标程序与承包人就涉案工程进行实质性谈判签订《协议书》并开展施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据《建工司法解释》第1认定《协议书》为无效合同。发包人在各部分工程施工完毕或施工过程中,又通过招投标方式与承包人签订六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亦因违反《招投标法》第43条、第55条规定,中标应属无效。II、【资金占用损失】因涉案双方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承包人主张的投资款实为发包人应向其支付的工程款。因发包人未履行招标义务致使合同无效,亦未依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客观上造成承包人存在资金占用损失,发包人为过错较多的一方,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认定发包人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关于资金占用损失的起付时间,因《协议书》无效,应依据《建工司法解释》第18条第一项以各部分工程交付之日为起算点计算资金占用损失。一审判决依据发包人记账凭证、承包人盖章的银行转账支票存根以及其出具的收据或发票认定付款日期,并无不当。一审判决在计算资金占用损失时,存在将部分在后付款预先扣除导致利息计算基数错误、个别时段起算点错误、部分利率标准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不符等计算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11月25日 上午 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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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民刑交叉纠纷的指导意见(2024.11修订)

声明:本公众号注重分享,发布之内容部分来源于网络,转载内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对原文(图)作者我们深表敬意,如涉及版权争议需要交涉,请直接联系原作者,我们将即可删除。转自:类案同判规则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民刑交叉纠纷的指导意见合集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01、第五条
11月25日 上午 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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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睹妻子遭人强奸,将强奸犯打成轻伤,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法院这么判...

声明:本公众号注重分享,发布之内容部分来源于网络,转载内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对原文(图)作者我们深表敬意,如涉及版权争议需要交涉,请直接联系原作者,我们将即可删除。文章来源:法律人生路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刑
11月24日 上午 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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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怎么算?一文说清→

声明:本公众号注重分享,发布之内容部分来源于网络,转载内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对原文(图)作者我们深表敬意,如涉及版权争议需要交涉,请直接联系原作者,我们将即可删除。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根据约定或法定,金钱之债往往附有利息。利息之债系从债,其产生与金额的确定都取决于作为主债的金钱之债,民间借贷中约定利息更是普遍现象。实践中发生的借款本金数额不断增大,利息的有无及其金额问题一直是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绕不开的“争议焦点”之一。本文在“理解与适用”的层面上,将民间借贷中利息的相关问题加以梳理,供读者参考借鉴。01民间借贷中的三类利息1.借期内利息:即在当事人约定的借款期间内计收的利息;2.逾期利息:即在借款期间经过后、截止借款清偿前,就未偿还的本金所计收的利息;3.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而另行(加倍)计收的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264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所以逾期利息的计算又可以分为两段: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产生的利息,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产生的利息。对于后者,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0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下同)第24条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就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是否支持出借方对于利息的主张,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主体没有约定约定不明自然人之间不支付利息不支付利息仅一方为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不支付利息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所谓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就“借期内利息”而言,是指当事人之间对于逾期还款的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不影响权利人对于逾期利息的主张。03借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需注意,该规定同样适用于逾期利息。04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规定,对于逾期利息的处理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形:1.明确约定逾期利息: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2.明确约定借期内利息但没有约定逾期利息:出借人得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3.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没有约定逾期利息:出借人得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4.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另外,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与下述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后产生的利息相比,该利息属于一般债务利息。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下称《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05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264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但是该解释第7条第1款规定: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而之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2009年5月11日)对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有不同的规定。据此,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分两部分进行计算:第一部分:根据上述批复,截止2014年7月31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含利息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日)×2×迟延履行期间(参照相应期限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按利率变动分段计算)。第二部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自2014年8月1日起截止履行完毕之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两部分计算结果相加即为需计收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4年8月1日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的基数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滞纳金、违约金、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等因诉讼或仲裁所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申请费。需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264条的规定,未按照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都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是一项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无论当事人双方是否有约定、法律文书是否有记载,只要出现本法律条款规定的情形,就应当予以适用。也即,不论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中是否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264条的规定,在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均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06其他问题(一)“砍头息”。即出借人在向借款人支付本金时从中扣除利息的行为。有的是预先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有的则是预先扣除借期内全部利息。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二)复利。所谓的“复利”“利滚利”“驴打滚”,即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次计算利息。计算复利是金融机构使用的一种计息方法,民间借贷中也有常出现此种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新旧规定的衔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11月24日 上午 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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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关于护理费赔偿标准的指导意见汇编(2024.11修订)

声明:本公众号注重分享,发布之内容部分来源于网络,转载内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对原文(图)作者我们深表敬意,如涉及版权争议需要交涉,请直接联系原作者,我们将即可删除。转自:类案同判规则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关于护理费赔偿标准的指导意见汇编2024年11月修订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01、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0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03、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04、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皖高法〔2013〕487号)05、【护理费的计算】
11月24日 上午 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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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女职工孕期劳动合同期满,应续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声明:本公众号注重分享,发布之内容部分来源于网络,转载内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对原文(图)作者我们深表敬意,如涉及版权争议需要交涉,请直接联系原作者,我们将即可删除。文章来源:子非鱼说劳动法李*生:(来信时间:2024-10-16)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年修订》第48条第2款,女职工孕期合同期满的,似乎只用顺延至“产假结束”。而《劳动合同法》第45条只规定“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止”。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34条又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有人理解为“女职工孕期合同期满的,顺延至孕期结束之日;女职工产假期间合同期满的,合同顺延至产假结束之日;女职工哺乳期合同期满的,合同顺延至哺乳期结束”。请问女职工怀孕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是否可顺延至哺乳期结束?
11月23日 下午 9:03